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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約書人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為「網路電子商務」之服務事宜特立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服務係由乙方自行建構網站提供買方上網瀏覽、訂購產品,並由甲方提供payment server系統代乙方收取買方應付之款項,但因乙方之商場租用甲方之payment server交易平台系統,故雙方議定稅捐繳納方式如下:

        (1)甲、乙雙方之商業合作模式為代收、代付款關係,甲方為受託人,

            乙方為委託人。

        (2)本合作模式之產品價格及種類,均以乙方網站之產品內容為準,價

            格之調整均由乙方自訂,並僅限於經由網路上甲方之payment server交易

            平台完成之交易。

        (3)因乙方租用甲方之payment server交易平台系統,提供買方以信用

            卡於乙方網站交易,並委由甲方代乙方向銀行請款。故甲方須開立

            系統交易手續費發票予乙方,乙方須開立銷貨發票予買方。

第二條: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網站上的【商務DIY速成精靈】自行上線建置乙方專屬電子商務網站。

第三條:雙方簽約時,乙方須支付甲方建置費新台幣捌仟元正(中途解約不退還)。及交易履約保証金              元正(自交易款項中扣抵,解約日起算180天退還),並同意甲方委由土地銀行代為徵信,徵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同意每筆「網路電子商務」的交易,均依交易額提供3%(若有異動甲方另行通知)做為信用卡銀行手續費與甲方系統認証交易手續費(甲方系統認証交易手續費每筆最高上限50元),且每筆交易乙方均須依法繳納稅捐。  

第五條:甲方須提供乙方虛擬主機空間,置放網頁及產品內容,並提供線上代收款服務。

第六條:乙方須負責製作網頁之資料的完整性與版權問題,若涉及他人權益則乙方須自負刑責。

第七條:乙方同意依消保法規定所有產品均提供消費者七日鑑賞期,並於期限內提供消費者退換貨服務。(數位商品及特殊註明之產品服務不在此限)

第八條:乙方同意 □提供 □不提供 配送服務。

第九條:甲方同意不限定乙方產品的上架數量及網頁資料頁數,但乙方須保証所有上架之產品不得缺貨,並不得置放不相關之產品及資料。

第十條:乙方保証不販賣任何非法產品,違者自負刑責(違反者甲方可隨時終止服務)。

第十一條:乙方保証其網站及銷售櫃台提供有以下說明:

(1)         完整的商品或服務內容

(2)         清楚的退貨程序,並告知買方退貨之權利義務,如不接受退貨亦須讓買方於購買前清楚地瞭解。

(3)         客戶服務電話及E-mail。

(4)         貨品交易幣別及價格或其他費用(如運費等) 。

(5)         乙方國籍及收單銀行所在地。

(6)         告知買方系委由甲方之網路交易機制收款,所以信用卡帳單明細為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而非商家名稱。

第十二條:若乙方賣予消費者之產品與網路上有差異,並未標示說明則須無條件接受消費者全額退貨,並自付運費及交易手續費。

第十三條:乙方承諾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任何非法活動,及破壞金融體制之行為,且乙方提供予買方標購之商品或服務,如產生交易糾紛應由乙方與買方負責解決,概與甲方無關。

第十四條:若發生信用卡偽卡盜刷事件及糾紛爭議時,乙方須自行承擔損失。甲方可自乙方請款款項扣抵爭議款項,若乙方已無請款款項(且此筆款項乙方已請款完成),則須於三日內將爭議款項匯至甲方指定帳戶,乙方若遲未辦理,甲方得沒收保証金,乙方仍須負擔損失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當發生爭議款項時,甲方有權將該筆款項扣押,直至發卡銀行確定責任歸屬扣押期間最多不超過180天。

第十條:依信用卡組織規定付款機制不得借用他人使用,及每季爭議款
          項筆數不得超過3筆,若乙方違反此規定,則甲方可隨時終止
          乙方服務。且甲方有權不接受乙方請款,並將交易款項退回原
          信用卡帳戶。

第十七條:請款約定辦法如下:

(1)         雙方議定自交易日起第10天為請款日,請款時,乙方須檢附消費者簽收單或收貨證明單及交易單號予甲方,若乙方請款單或收貨證明及請款金額核對無誤,則甲方須於付款日,將貨款扣除手續費後,直接轉帳至乙方帳戶。

(2)         乙方應將簽收單或其他證明文件副本,妥善保存至少一年,並隨時配合銀行調閱,若因遺失而造成銀行損失,則乙方須負賠償之責。。(本服務以台灣土地銀行為收單銀行)。

第十八條:甲方保証不得將乙方交易之資料外洩。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他方提供有關本服務之資料或其他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資料及合約內容「以下統稱機密資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料洩漏或付予任何第三者。甲、乙雙方並應負責要求其員工遵守本條之規定。如違反本條之規定,致他方受有損害,違約之一方應負賠償責任。甲、乙雙方對機密資料之保密責任,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免除。

第廿十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

第廿一條:本合約自簽約日起有效期間一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三十日前,雙方如無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則本契約效力自動延展一年(以兩次為限),但乙方須支付續租年費,此延展契約始生效力,若未完成續租年費繳費手續則視同合作關係終止,則甲方有權刪除乙方網站之所有資料,乙方無權異議。

廿二條: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廿三條:凡因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政府干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該方當事人不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該方當事人於前述事由終了日,應立即依本契約履行義務。因本條所載事項所生之遲延,該方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責任。

第廿四條:甲方保留修改合約內容之權益,惟新內容實施前須告知乙方。

第廿五條:雙方若有涉及法律問題,則以甲方公司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廿六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

第廿七條: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統一編號:

電  話: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地  址:

 

乙  方:                              統一編號:

電  話:

代 表 人:

地  址:

商場名稱:

商場網址:

E-mail    

 

所屬管理處:

電  話:

代 表 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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