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甲方提供payment server(付款機制)與財金公司的paymen gatgay連線,完成乙方網路電子商務的金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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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甲方提供乙方Jpos(連線工具軟體,版權屬英特連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不得任意轉讓或拷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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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乙方須與收單銀行簽約,成為其特約商家,甲、乙雙方議定由土地銀行為其收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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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所有經由甲方payment server交易完成之金額,均由收單銀行直接轉帳至乙方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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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收單銀行端之交易手續費,乙方須自行與銀行議定並簽約。 |
| 第六條: |
簽約時,乙方須支付甲方建置費用新台幣貳萬元整及交易保証金參萬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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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經由甲方payment server之交易,乙方同意依交易金額之0.5%
支付甲方,做為系統使用費用,甲方並同意不另收租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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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甲方須協助乙方取得mca認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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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mca認証費用,乙方須自行支付給visa及master信用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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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乙方須每月結算系統使用費,並以現金方式支付甲方,雙方議定每月30日結算,次月5日支付,若乙方未按時支付,則甲方可隨時終止本契約服務,並沒收乙方之交易保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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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本契約終止時甲方須無息退還乙方交易保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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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甲方僅提供乙方電子商務金流服務,若乙方與買方之交易糾紛,乙方須自行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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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凡因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政府干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該方當事人不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該方當事人於前述事由終了日,應立即依本契約履行義務。因本條所載事項所生之遲延,該方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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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雙方若有涉及法律問題,則以甲方公司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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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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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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